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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哪些范围?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如何区分

2022年6月12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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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哪些范围?

  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  1.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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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


  1.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


  ⒉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1) 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依《海商法》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 代替费用:依《海商法》195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代替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支付该费用却节省或避免了支付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3)其他杂项费用:依《海商法》201条,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⒊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依《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依《海商法》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当事人也可以将任一版本的理算规则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由该理算规则予以确定。




如何分摊共同海损


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如何区分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推动它原有的作用。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修复所需的费用或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将会起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格。那么,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如何区分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如何区分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如何区分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标的物完全损失,或货物已完全变质。如货物沉没海底,烟草水浸霉烂等。有的货物虽然没有完全毁坏,但其受损的程度相当严重,已无法恢复原来状态或原有效用,亦属货物全损。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要求全损赔偿。




  以下属于实际全损的情形


  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


  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


  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二、实际全损的构成条件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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