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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 单独海损情形有哪些

2022年5月13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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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

  《北京规则》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关于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分摊是否和过失相分离。二者都并没有否认过失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承担或免除。具体来讲,主要可分为以下...



  《北京规则》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关于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分摊是否和过失相分离。二者都并没有否认过失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承担或免除。具体来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引起船货和其它财产遭受共同危险的事故是由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则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与分摊,有关各方因此分摊的共损额依法有权向有过失的第三人索赔,并对此过失带来的其它单独海损进行索赔。根据《北京规则》也是一样。


  2.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引起共同海损损失的事故是由货方过失造成的,货方不能以共同海损要求其它船上各方分摊,如果其它方已经分摊了损失额,则有权向有过失的货方进行追偿,并要求其承担其它损失。1974年,史密斯公司诉马拉农一案中,美国纽约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最后认定引发共同海损事故原因是由于鳀鱼粉发热引起火灾,是因为货物的潜在缺陷所致,因此,货方不能以共同海损从船方得到补偿,船方则有权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


  3.引起共同海损的事故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船方无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并应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应当在整个航程中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或地理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不得不合理绕航,如果存在上述过失致使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则船方无权要求共同海损的分摊,并应承担为此给他方带来的损失。另外,因为承运人过失所引发的火灾也是一样。如果他方已经分摊的,则船方应予退还。对此我国北海海事法院已有判例可供参考。在海南华联轮船公司诉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等共同海损分摊一案中。判决书认定,共同海损成立,但是引发共同海损事故的原因是,;老龄化的‘琴海108’轮,其主机每一个缸之密封环全都老化和不气密;,;这明显是谨慎专业人员以惯常方法检查船舶所能够发现的缺陷,不属船舶潜在缺陷。由此非潜在缺陷所致的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不能免责。;不能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


  4.引起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故所致,则承运人可以要求共同海损的分摊,各分摊方也不得以此进行抗辩。我国海商法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都采取不完全过失制,允许承运人在航海过失、管船过失以及非因为承运人本人过失所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免责。因此,如果是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过失以及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过失所致的火灾引发共同海损,则其它各方不得以此要求拒绝分摊共同海损。但是如果根据《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制,则无论何种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承运人都不得免除赔偿。



单独海损情形有哪些

  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的一方承担。单独海损情形有哪些下面为您介绍。



  单独海损情形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单独海损情形有哪些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如果是空载船、或单纯为某一方利益、或为救助他船产生的救助费用,因缺少共同危险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同一航程中财产遭遇的危险可以是已经存在的,还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的时尚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航速剧减,航行时间意外增加,剩余燃油已不足以将船驶抵原定目的港,如不立即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即有可能对船货构成危险,采取绕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构成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


  合理的共同海损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两个方面。前者,船货遇险时,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解除危险有效、节约并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后者,依遇险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的限度,超过限度的措施就不应构成共同海损。措施合理与否也是相对的,如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的当时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获得预期效果,该措施也应被认为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牺牲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


  3.单独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采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是采取非正常共同海损措施所产生的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指该项损失或费用应是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费用;且共同海损行为与该损失或费用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单独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并由获救财产方即各受益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也就不存在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基础,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因此必须要有效果,如果采取措施后未能避免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全损,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但这里所指的;效果;,并非要求财产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二、单独海损的损失的承担


  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上文就是对于单独海损情形有哪些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对于单独海损情形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您还想了解更多单独海损方面相关知识,我们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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