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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22年6月12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宋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

1、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

4、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

5、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6、经证明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的,受损害人请求船舶油污损害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有人的抗辩。

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船舶油污损害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10、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

11、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

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应根据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划分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措施费用;无合理依据区分主次目的的,相关费用应平均分摊。但污染危险消除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

12、船舶泄漏油类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受损害人请求油污人赔偿因清洗、修复受污染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成本超过其价值的,受损害人请求油污人赔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受污染财产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扣除。

13、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

14、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

15、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受损害人从事海上养殖、海洋捕捞,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清洗、修复、更换养殖或者捕捞设施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受损害人主张因其财产受污染或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净收入扣减受损期间的实际净收入计算,并适当考虑影响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案情

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其又向有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限制基金。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

海事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发布公告期间,就相关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海事法院受理a轮船东就前述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后,发布了公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在法院公告期内。鉴于债权登记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的相关证据已经显示其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前述船舶碰撞海事事故密切相关,因此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申请人保险公司申请登记a轮海事赔偿限制基金项下的债权。后面的事情可想而知,保险公司可以坐享一块基金蛋糕,大大减少了自己的损失。

以案论法

看了上述案例,你一定大致了解了如何成为一个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债权人。但仅凭这个感性的案例是不够的。这里,我们还要提醒你,请仔细阅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列相关条文:《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这个条款是提醒你,即便你是债权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逾期可能导致债权的丧失。《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就海事赔偿限制基金提出登记的债权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书的已决债权,另一种提交的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尚无法律效力,此种权力我们认为系未决债权。因此,对于提交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的债权人来说,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明你作为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你主张的债权与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关联性。

重点关注

针对债权申请人提交的不同证据,法院依法处理的方式是不同的,在此请你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对于已决债权《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故如果你手中已有上述生效文书,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地等着分食基金蛋糕。提醒一点,如果你手里掌握的是外国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的话,就比较麻烦。根据《海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中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适用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因此,国外判决书、裁定书只能作为未决债权的证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只有在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具有互惠关系,我国法院才能裁定承认其效力。如果该法院所在国没有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具有互惠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书,要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对于未决债权,《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如果你手中仅有一些其他证据的,你还得继续进行确权诉讼或马上进行仲裁,以切实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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