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海事赔偿
文章列表

海事船失火责任如何认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的确定

2022年3月31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宋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海事船失火责任如何认定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以上海海事局为例,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薄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线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告发布等工作。

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东海辖区海上巡航执法和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辖区海事公安工作。

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的确定

1、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种类

海事赔偿基金包括人身伤亡基金和财产损害基金。对于单纯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索赔,人可以分别按有关赔偿限额设立基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同时发生的,人可以分别按有关限额设立人身伤亡基金和财产损害基金。上述两种基金的数额分别为海商法规定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加上自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2、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确定和效力

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使用,也就是基金的分配问题。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下列原则办理:首先,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基金和财产损害基金赔偿,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其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最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且财产损害中又包括了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的,在不影响第二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海事赔偿基金设立后,将产生如下效力:

任何请求人不得对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已设立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3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概述

海事赔偿限制基金时海事赔偿限制制度的一种保证制度。所谓海事赔偿限制基金是指在海事限制诉讼中,依法享有赔偿限制的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用以担保其承担有限赔偿的、不可撤销的专项储款或信誉担保。

海事赔偿基金程序,是指人向法院申请提交一笔与海事赔偿限额等值的款项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的基金的法定过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作为人在援用限制时承担的一种保证,在基金设立以后,经法院判明人的相应,认定其符合享受限制条件的,方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分配。

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限制程序既是相互独立的,又具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限制程序是限制基金程序的前提,但限制基金程序并不是限制程序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基金的设立必须是在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限制海事赔偿之后,由人选择是否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的。人可以选择申请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设立限制基金,对此,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其次,两者在立法目的及作用上不同。限制程序是为了保障人享有限制的权利而进行的诉讼过程,其作用在于减轻人承担的实体法律义务,在限制程序中,当事人的划分、限制权利以及限额都将得到最终的确认。而限制基金程序的建立是为了防止人的财产被重复扣押,并对可能承担的提供担保,对具体的划分、承担方面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两者的审查对象不同。依照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基金设立程序中,既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设立基金的数额等程序性问题,还要审查债权性质这一实体性问题,但应当注意,此种审查仅仅是初步的审查,不属于是否享受限制的实体性审查。而在海事赔偿限制程序中,却应当全面审查主体资格、相关债权性质以及是否存在丧失限制的情况,并最终确定人是否享受限制以及限额,这种审查应属于实质性审查。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海事船失火责任如何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的确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船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2.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台风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要怎么提出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 4.船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是什么
  • 5.责任人均可要求海事赔偿的情形 海事伤亡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