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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2022年3月16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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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险法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但如何理解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的具体构成蔡弈《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有详细的论述,其中有一种观点将;组成人员;解释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而非仅为;被保险人家庭的组成人员;,;家庭成员;,应是指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范围,应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家庭组成成员。而;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是另一范畴的概念,系指被保险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时,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雇员。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组成成员;有意区分,反映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自然人领域与法人、组织领域的不同限制,较符合保险立法的趋势。这是因为企业、事业等组织与其员工存在着类似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利益。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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