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4006686166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海难海损
海事赔偿
海事船舶
海员管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并分立
律师文集
海难海损
海事赔偿
海事船舶
海员管理
船舶碰撞
运输合同
运输单证
船舶租用
海上保险
海事诉讼
行业动态
解散清算
有限责任
兼并收购
公司变更
改制重组
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公司案例
投资融资
债券发行
公司法规
融资上市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以谁为当事人?
2014年10月5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2.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公司分立的基本程序
3.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4.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能合并吗 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分立
5.公司可以合并的情形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