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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2022年6月12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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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案例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共93条中以9条的篇幅对保证的性质,明示和默示保证,何时可以免除履行保证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自实施以来,已为绝大多数海运国家所借鉴,事实上已成为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习惯作法。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


  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诚信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带有投机性质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更大的诚信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包括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互相告知义务以及保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义务。换言之,即共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2.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


  保证条款之所以是海上保险合同最基本的条款是因为保险人能够依据被保险人对保证的违反而否认全部合同的效力且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处理方式。如果违反保证,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根据保单中任何明文规定,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同时,该法还规定:;保证的违反可以为保险人放弃。;即保险人可以放弃对保证违约行为的制裁,或通过加收保费的方法,对这种违约情况仍继续予以承保。


  3.保证条款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共93条中以9条的篇幅对保证的性质,明示和默示保证,何时可以免除履行保证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自实施以来,已为绝大多数海运国家所借鉴,事实上已成为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习惯作法。根据该法已形成了许多著名案例,这些案例是对该法有关保证条款的有力注释,也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海外物资公司诉斯达尔案就是其中一起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例。该案是英国商业法院于1958年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案件。


  本案案情为,原告海外物资公司为一批猪肉罐头投保了全损险,保单中有一条;关于所有的罐头上都需标明生产日期;的保证条款,但许多罐头没有按规定作出标志。后来,被保险人发现有些罐头因风吹受损,遂向被告斯达尔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则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拒赔。审理本案的macnair法官认为,保证必须严格地、精确地履行,这是早已确立的原则。《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明示保证条款是合同的条件条款,对其的违反赋予了保险人在本案中全部的抗辩权。最终商业法院判决被保险人败诉,其违反保证的行为免除了保险人的。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的规定如下所示:  1.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的规定如下所示:


  1.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3.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4.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5.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6.保险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7.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案例,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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