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金建科律师原创,侵权必究)“目的港无人提货“主要指的是承运人联系不到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关于相关风险防范,势必最好先了解一下有哪些风险因素可能易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这样或许可以有意识地去避险。
常见的风险因素有:价格下跌、卖方交货延迟、货物品质问题等导致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导致的;因货物违反有关税收、检验检疫、或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而导致高额罚款或没收或根本无法进口引起的;因货物单证不符(如缺熏蒸证书)、通关延迟等引起的;因某些原因导致货损或延迟交货而志致的;或因欠运费而致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在开始贸易前、运输前、运输中发生纠纷时去及时注意以规避风险或尽量减损昵?
相关的应对措施包括:在货到目的港前或后,作为承运人应做到及时通知的义务;面临找不到收货人或明确拒绝收货时,作为承运人及当事各方又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减损措施和行动;面临必须要求退运的货物,或无法拍卖或者拍卖已无任何价值的货物,作为当事方在进口国努力无果的情况下是否要及时减损或止损,并考虑是否申请销毁或及时回运,等等。对相关目的港费用问题,在实践中一般会由货代先行垫付然后向托运人收取,但在此过程中各方应注意风险防范并各自采取对已有利的相关步骤(比如承运人会要求货代出具保函等、货代作为代理人应避免因自已行为而陷入诉讼、托运人应及时明确告知相关态度等),以便纠纷发生时,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向相关义务人、责任人索偿或要求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