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金建科律师原创,侵权必究)
在船舶买卖合同中,常见买方在合同订立后因融资环境突变而无法支付船价或者无法支付或10%的保证金,这或许会发生在目前市场行情飙涨时,或碰到一艘船龄低、名厂建造、船上设备先进的受欢迎的船舶时,可能会有多家有兴趣的买家去抢购。但这一来,就会发生上述开头所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极少,10%的保证金基本没问题,因为想做船东的买家也知道银行贷款最多也只有60%左右,自已掏钱不可避免。
为此,买方为了避免可能融资困难的尴尬,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不妨加一个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的“subject finance”(以融资为准)的条款。但这种条款谈判基本只能拖几天,卖家可不想被合同束缚而不能脱身。
为此,是否尽量往船厂同意将余款在交付船舶后运营所得或租金去慢慢归还。但当然船厂不会去信贷,是否可由相关贷款或国际商业银行机构去接收。
但无论怎样,买家要对融资成功与否事先有一个正确的估计,并在合同签订方面设置相应付款条件、使得有相对多的时间去(相关手续办理等)与买船合同相配合或同步或提前,且记得必须在卖方交船与递交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前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