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申请人:**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广东省湛江渔业协会。
申请人所属的韩国籍“春木一号”轮,于1995年3月4日装载3865.508K/L液体化学品苯乙烯单体从韩国DEASAN港开出,3月9日5时5分抵达中国湛江港第2号引水锚地,抛锚等候引水员上船引航进港。当时湛江港海面东北风3-4级,大雾,能见度约1海里,轻浪,退潮,流向东南,流速约2节。6时20分,该轮船长与引水员在VHF通话后,在没有引水员引航的情况下自航进港,航速7节,拟抵湛江港第16号灯浮再上引水员进靠二区码头卸货。7时,该轮左正横第13号灯浮转向323°,雷达发现船艏偏右1海里处有“昌通一号”轮驶来,遂停船。“春木一号”轮船长随即发觉两船距离逼近,碰撞在即,即令右舵10°、右满舵、车进一避让,紧接着车进三,欲冲过“昌通一号”轮船艏,未果。7时零8分,“春木一号”轮左舷第二货舱与“昌通一号”轮正艏呈60°角碰撞,导致第二货舱水下舷板破裂,约209.108吨苯乙烯液体泄漏入海。碰撞概位:湛江港第14号灯浮附近。申请人已另案对“昌通一号”轮提起碰撞赔偿诉讼。
“春木一号”轮船长82.15米,型宽14.00米,型深6.50米,主机马力2330HP,航行速度12海里/小时,满载吃水5.72米,空载吃水1.895米,总吨位1589吨,净吨位975吨,载重吨3335.57吨。该轮于1994年1月29日建造下水,是一艘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较齐全的装载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船。但该轮未配备包括中国沿海港口并湛江港在内的任何文字版本的国际各港口的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进出港指南、进出港管理规则等必备航海资料;船上所有海图自该轮建造下水营运以来都未曾作过改正;船长未经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仪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大副未经雷达观测与模拟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二副未经自动雷达标绘仪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二管轮持证1500KW以下,与该轮的主机功率不相适应。
苯乙烯单体被《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二附录一和附录二列为B类有毒液体物质。
碰撞造成有毒物质泄漏后,经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南海区监测站、广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和湛江渔业环境监测站联合调查,查明:湛江港较大范围内的水环境及大气环境已明显受到“春木一号”轮泄漏苯乙烯的污染,污染海域范围达160平方公里。湛江港的海水养殖业、滩涂护养增殖遭受明显的损害。其中,海水养殖受害面积达3050.7亩,滩涂护养增殖受害面积达38.48平方公里,两项直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725.07万元,用于养殖场的清污费人民币58.554万元;港内渔业捕捞生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4.996万元、游泳类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9万元、渔业资源的间接损失人民币1415.08万元。
如果船舶因碰撞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使用,并因此错过原定租约,则碰撞人需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而具体的损失额度计算则可见于OwnersoftheFrontAcevOwnersoftheVicky1[2008]EWCACiv101,CourtofAppeal。
在该案中,VLCCFrontAce与theVicky1轮碰撞,其在印尼港口卸完货物并修理完毕后,其已错过了与Chevron的租约,该租约租期至1月20日,租金为WS125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因船舶碰撞而造成的污染案例分析,船舶碰撞的损失赔偿及其计算方式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