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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破产?

2017年11月24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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