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案例
文章列表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如何操作?

2017年7月22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如何操作?
  行政事项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申请条件: 申报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许可程序:
  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初步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如不符合要求,反垄断局将申报材料退申报人或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反垄断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在三十日内依法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四、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决定作出后应即书面通知申报方。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北京地利电子元件厂与北京扎西德勒实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 2.中国农业银行萍乡市分行营业部与李衍广、景德镇市昌江区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单纠纷案
  • 3.北京宸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 4.回丰有限公司与新中地产有限公司融资合同纠纷案
  • 5.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