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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支假发票案

2015年4月21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案件曝光: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注册资

  青岛市地税局 本 7000 万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 元。经营范围系列活动之税案释法(2) 有房地产开发

  及经营业务。该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之间,共列支假发票4张,合计金额145万元;列支其关联企业各类费用151800万元;购买15万元的礼品赠送客户,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2009年至2011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共计395527.98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罚款197763.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的201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30000元,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并处罚款15000元。2012年11月13日,按法定程序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该公司。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启示:目前企业列支假发票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此类企业开发项目较多,其成本发票涉及种类、区域众多。随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定性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的下发,对假发票案件的定性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虚拟交易或者事项,无中生有地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虚假的发票或其他虚假的凭证,虚增成本,多摊费用,以冲抵或减少计税依据的行为。不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形包括:“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业务方取得不合法凭证记账的。”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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