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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2014年9月8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是指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的约束力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决议,对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仍有约束力。
    该规定还指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债权人会议决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任何人无权否决其通过的内容,只有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对债权人会议决议在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自然生效,全体债权人均须遵守决议的决定。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在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解决破产企业的债权问题,为使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多人担任主席,成立主席委员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决议没有人提出异议,决议七日后自然生效,如果决议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决执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有损国家、集体利益、有损公共利益、公益利益的,没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做出否决裁定。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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