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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投资者保护破产法清算组

2014年2月15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投资者保护
  内容提要: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公众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将进而造成投资者普遍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需要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确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殊机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与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相结合,赋予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启动、介入和主导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力。
  2006年1月24日,a证券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从而在被行政关闭一年之后,最终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程序。这也是自以《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出台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成立为标志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新模式确立以来,首家进入司法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这不只是一个个案,更预示着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进程即将陆续展开。然而,证券公司的破产目前整体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在此背景下,为了顺利实现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之间的对接,有效保护广大债权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专门适用于证券公司的特别破产清算程序加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或条例,已是势在必行。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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