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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研拟预报机制 国企改制渐有章可循

2014年1月1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作为国资大管家的国资委能够挺身而出,积极研究通过政策规章的方式对国资转让和企业改制及时进行规范,相当值得称道。

  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官员本周在成都出席百富勤中国经济发展论坛时透露的消息,国资委正在讨论遵循国际惯例设立国企改制的预报机制,要求今后国企在出售股份、资产重组、收购并购时都要事先获得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同意。
  按照预报机制的设想,企业改制时应该事先获得以下六方面的同意:(一)出资人同意;(二)债权人同意;(三)对改制进行资产重估;(四)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效益进行审计,避免掏空国有资产,以及经营不善的管理层蒙混过关;(五)确认股权和厘清产权关系;(六)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国资委的这一设想若能尽快落实,无疑将对目前虽如火如荼但有欠章法的各种形式的企业改制起到相当正面的规范作用。近年来,政府已经意识到以往那种职责不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诸多弊病,同时也考虑到隐性的国家或有债务和财政支付能力,企图通过国企改制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中央已经表明决心要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而且也因此组建了新的国资委体系。十六大后,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产权比重减少的步伐也的确有所加快,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竞相进行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出让的现象。但是,这些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旗号下所进行的改制出现了诸多有待认真应对的问题,其中最令人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和公正?
  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但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全民几十年的劳动财富累积起来的巨额存量资产,任何涉及国有存量资产“减持”或“分配”的举措,都应该也必须充分注重和体现分配结果的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正。我们在此前的评论中也一再表示,希望也相信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改制举措能够最大可能地体现公平和公正,而不是仅仅成为少数利益群体的“最后盛筵”。
  为了保证这种公平和公正,就必须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相对中立的机构来秉公实施和监督整个“改制”或“再分配”的过程,并且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使得国资改革的实践有章可循,否则很难避免占据有利地位的利益群体和内部人将整个过程衍变成一场“各显神通”的雁过拔毛的机会,而这正是一些国家体制转轨过程中的重大教训。
  在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公信力未尽人意的情况下,作为国资大管家的国资委能够挺身而出,积极研究通过政策规章的方式对国资转让和企业改制及时进行规范,相当值得称道。而此次拟议中的企业改制预报机制,用意也相当明了,即通过要求改制实现获得利益相关方的同意,起到保护正常经济交易秩序(特别是企业的现存债务关系)和维护相关人士(特别是非内部人和弱势人群)利益的作用。这个思路和本报去年12月2日的社评《国资重新洗牌亟待公平公开》中所呼吁的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对国资改革和企业改制进行补正的想法颇有相通互补之处。
  可以肯定,由于事关全民所有的巨额存量资产和整个社会稳定,国资改革的实践应该在充分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这样也才有可能较好地抑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正所谓“阳光才是最好的杀毒剂”。在这一点上,国有资产管理法应当考虑借鉴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机制,因为全体公民事实上就是国有资产的公众股东。因此,国资委拟议中的国企改制预报机制,也可以考虑加入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例如视改制企业的性质和影响,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或者公开披露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获得利益相关方的同意。而更关键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在国资监管的大架构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尚待进一步探索。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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