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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亟待解决十大问题

2017年8月4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日前,在债券市场发展国际论坛上,扩大公司债发行成为热点话题。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对资金实力雄厚的境外跨国公司竞争,我国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弱点在于缺乏多渠道的融资解决所需资金。为此,加快公司债的
发展至关重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课题组认为,眼下需要解决好十大问题:
  第一,界定公司债券的含义和内容,放弃“企业债券”这一不规范的提法和有关规定,同时,加快修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债券的条款,在修改《证券法》时,增加有关公司债券的内容。
  第二,放开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我国内地入世后的一段不长时间内也将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为此,发债主体不应再按所有制划分,简单地界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而应扩展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国有独资企业(不论其是否实行公司制度)发行的债券应列入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范畴,不应列入公司债券范畴。政府投资新建的工程,在融资方式上,可以选择国债、市政债等等,但不应采取公司债券形式,更不应因此而限制甚至不准其他类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改变发行公司债券的规模控制制度。发行公司债券是发行人的自主权益,发行多少、何时发行、发行什么种类的公司债券等等,应由发行人自主抉择,不应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控制,更不应由中央政府部门直接管理。
  第四,废止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制。要改变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公司债券发行事务的状况,必须改变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制度。公司债券发行本应采取完全由市场选择的制度,但在立即实行这一制度有难度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实行核准制,即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发行人的申请予以合规性核查,只要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均应准许发行人的申请。但是,核准制的实施应有向登记制转变的明确时间表。
  第五,放宽对公司债券的品种限制。因权益关系、资产规模、财务结构、融资目的、产业定位、经营状况、市场竞争、资金运作、投资项目等一系列因素的不同,各家公司对发行何种公司债券有着不同的要求,将公司债券简单规定为固定利率公司债,既不利于满足各家公司的复杂需求,也不利于以公司债券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创新,因此,对公司债券的品种本应做过多的限制。
  第六,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在公司债券的各类关系中,维护债权人权益占据核心地位。在任何条件下,债务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公司债券的契约规定伤害甚至侵犯债权人权益,为此,在公司拥有多类债权人(如债券债权人、银行贷款债权人、货款债权人等)的场合,应明确公告公司债券债权人的偿付顺序(如第一债权人、第二债权人等等);在债务人伤害债权人权益的场合,需要落实债权人诉讼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等;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券本息的场合,需要落实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清偿制度等。
  第七,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发行债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各项重大信息,以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发债公司的监督约束力度。
  第八,强化各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涉及到发行人、证券商、资信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事务所等诸多机构。要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必须严格防范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因此,需要强化这些机构及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就予以严厉惩处。
  第九,增加有关公司债券交易的内容。交易市场是保障发行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要有效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就必须有一个较为完善、功能齐备的交易市场,为此,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应增加公司债券交易市场的内容。
  第十,放松对投资者的限制。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有大量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既包括个人投资者,也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法人团体;另一方面,各类投资者也需要运用公司债券来调整其资产的财务结构,为此,除特殊机构外,应准许竞争性产业的机构、财务独立的社团法人机构等参与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和债券买卖活动。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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