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文章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7年6月4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国税函[2001]566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河南、新疆、山西、湖北、海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所属的2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级、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新公司法根绝了政府的干预行为
  • 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
  •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5.新公司法 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