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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研讨直接股权投资 创新类券商或啖头汤

2014年5月26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证监会最近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在月底之前上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案,我们正在积极准备之中呢。”深圳一家创新类券商的总裁助理告诉记者。
  据悉,早在10月底,大部分创新类券商即向证券业协会报送了关于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具体操作的报告。
  法律虽无明文禁止,但事实上已被禁止多年的券商直接股权投资有望重新启动。
  监管层推动
  “不少证券公司正在积极备战直接股权投资业务,主要是受到了尚主席讲话的鼓励。”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
  12 月初,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深圳指出,将进一步明确代办系统的功能定位,将代办系统建设成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研究建立合格投资者与私募发行之间对接机制,形成与公开发行市场互为补充的私募发行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尚福林的说法将为券商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进入2006年以来,证监会多次召集部分券商举办了讨论会,主要用来探讨券商直接投资公司的可行性、操作方式等等。在探讨、研究的过程中,管理层的态度逐渐明确。
  在7月份举行的一个论坛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兼金融创新委员会主任邓映翎表示,当前证券行业工作重心从风险防范转为创新发展,探寻券商新型盈利模式、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成为当务之急,而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是一项重要的创新业务。为此,对券商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将进行资格管理以及额度管理,并将在净资本为核心的指标监控体系下进行。这一业务将从创新类券商试点。
  10 月,在首届招商证券论坛上,深交所副总经理宋丽萍称,深交所正在研究关于“证券公司试点股权投资基金”的配套措施,相信部分优秀券商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后能进一步促进优质中小企业在深交所成功上市。
  宋丽萍称,深交所注意到部分优质内地企业前往境外上市,是受了其来自境外的股东影响。宋丽萍称自己很乐意看到国内的部分优秀券商能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优秀企业前来深交所上市。
  显然,外资对国内公司的股权收购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年初海螺水泥、华新水泥、冀东水泥、山水水泥等水泥公司部分股权陆续被摩根斯坦利等外资收购,而11月以来高盛连续收购美的、福耀玻璃、阳之光各约10%的股份也引起业内震动。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研究中心负责人祁斌近日在《中国证券》杂志撰文指出,为应对境外交易所对我国潜在上市资源的激烈争夺,当前应从深化发行体制改革、探讨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加强外资对中国股权投资的协调管理等方面入手,吸引高科技优质企业留在本土上市。文章建议,现阶段应该考虑进行专题研究,并探讨券商等证券经营机构逐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
  重新归来
  一直以来,证券公司对投资方向有着严格的限定,目前除了投资期货和基金业,也就是有价证券的投资之外,实业的投资则被禁止。
  其实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不少券商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实业,比较典型的如南方证券等,当时它投资了大量的地产项目,但后来大多成为不良资产而被有关监管部门清理整顿,券商进行实业投资也再次被严厉禁止。
  随着南方等券商的倒掉,监管的收紧加上最近两年的券商综合治理,众券商更是不敢随意越雷池半步。
  当然,凡事总有例外,2005年1月,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设立并开始运作。该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海通证券占67%股权,比利时富通基金占33%股权。这是国内券商控股的首家产业投资基金。此外长江证券还斥资约1000万元参股了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基金是国务院特批的,模式无法复制。”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绝大多数券商旗下并没有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
  但直接投资又是券商发展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必须开展的一项业务,也是投资银行本质的回归,这是对市场和证券行业都有利的业务。
  一些有条件上市的高增长企业,往往为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者而丧失上市良机。只要券商直接投资允许,与之联系紧密的券商刚好可以弥补其中的一环。高盛、美林国际投行在中国伺机而动,参与了许多pre-ipo的投资,收益丰厚,但国内券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而错失良机。
  方式之争
  据了解,采取券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在券商外部成立独立的机构是较受认可的两种形式。招商、东方等券商把该业务放在理财部门筹备,而光大证券正在筹备独立的中国光大产业投资基金,这是两种方式的分别体现。
  但也有人对此表达了不同看法,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胡冰此前曾表示,他预计会在券商参与的情况下创建出一个平台,并组建封闭式非上市股权投资基金,但证券公司将不被允许独自操作私募股权基金。胡冰说了两点理由,第一,证券公司做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着道德风险,第二,在现有条件下,券商的自有资金相对较少,同时还得兼顾众多业务,若以自有资金操作,风险无法避免。
  “证券法第136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焰律师认为,“只要严格执行,就没有那么多问题,何况是由创新类券商开始试点的,这类券商的规范程度应该没有问题。”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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