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行业动态
文章列表

优先股告别圈钱 还须箍紧再融资制度

2014年4月1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不转股成了正式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而“征求意见稿”规定,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


   作为一种再融资的工具,优先股的融资功能强大。这种“强大”的表现在于,哪怕股市行情低迷,哪怕上市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值,哪怕企业通过普通股进行再融资受阻,但通过优先股发行,企业仍然可以顺利地达到再融资的目的。如2008年10月,美国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高盛通过向巴菲特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融入50亿美元的资金渡过难关。


   优先股之所以具有这种强大的再融资功能,在于其固定的回报,并不受到行情低迷与股价涨跌的影响。比如巴菲特购买的高盛优先股每年都会得到10%的固定股息。


   目前A股市场一些上市公司通过普通股发行来进行的再融资之所以被称为圈钱,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后并不能给予投资者必要的投资回报,有的公司根本就不向投资者分红,有的公司则只是给予投资者很少的分红回报。相比较来说,优先股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固定的股息回报,因此再融资就不是“白圈钱”,而要支付较高的融资成本。


   既然如此,那“征求意见稿”中原来36个月后可转股的规定为何会引发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圈钱的担忧呢这在于,如果优先股发行36个月后转换为普通股上市流通,这就意味着优先股在发行36个月后最终仍然还是由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买单。上市公司所承担的成本无非是3年的股息而已。而且在可以转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股息还可以相对降低一些。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自然有了发行优先股的冲动。


   但是,证监会最终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取消了36个月后可转股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不仅每年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收入,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这些优先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负债,最终需要由上市公司赎回,上市公司不可能无偿占有这笔资金。既然如此,上市公司哪怕是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进行再融资,也会变得理性。毕竟通过优先股再融资只是相当于一种借债,最终还是要把钱还给投资者的。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股就有可能成为一种理性融资的工具。


   不过,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度进行统一规范,投资者担心优先股这种相对理性的融资工具,也有可能成为助长上市公司圈钱的利器。比如,上市公司在行情偏暖的时候通过普通股进行再融资,而在行情低迷的时候则通过优先股来进行再融资,这样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就生生不息,如此一来,优先股制度反倒加剧了上市公司对股市资金的“抽血”。


   要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就要防止优先股制度沦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帮凶”,这就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度进行完善,对上市公司通过优先股与普通股来进行再融资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比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模加以限制,避免上市公司盲目融资、盲目扩张。不论是通过优先股融资,还是通过普通股融资,上市公司一次再融资的规模,不能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筹资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同时规定,各种再融资方式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这样就可避免上市公司在刚完成普通股再融资后接着进行优先股再融资。


   又如,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指标提出要求。比如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同时规定,最近24个月内曾实施再融资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此外,前次募资项目盈利不及原计划80%的,自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相关公司三年内不得再融资,不论是普通股再融资还是优先股再融资都一律叫停。


   也只有如此,优先股才能成为一种理性的融资行为,才能真正告别圈钱,成为上市公司理性融资的重要工具。

厦门公司股权纠纷 http://www.xmgqlsgw.com/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优先股,上市公司,普通股,实施,无偿占有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确保货源足品种多质量优价格稳
  • 2.持续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 3.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企业家成长、加快国际航线发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等事项
  • 4.全面部署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 5.厦门母港年底可接待世界最大邮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