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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2018年1月10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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