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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2018年1月8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一、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4)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三、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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