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增资减资
文章列表

股东分红利及认缴新增资本

2018年1月4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股东分红利及认缴新增资本
  一、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新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足自己的认购资本,也就是说股东认缴的资本与其实缴的资本不一定是一致的。而没有缴纳的出资并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实际的作用,分取红利时自然不应将其计算在内。
      三、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在现有股东不认缴或不完全认缴时,再由其他投资者认缴,从而增加新的股东。并且本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占所有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
    四、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实缴资本的方式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权可以被排除适用。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大股东增持股份与回购股份的区别 公司减资不当的法律风险
  • 2.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协议需要产权登记吗 公司减资要满足什么条件
  • 3.因公司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谁有管辖权 对子公司增资算对外投资吗
  • 4.公司法减资股东责任有哪些 国企公司增资减资程序
  • 5.外资企业的增资减资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