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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征免规定

2017年12月28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征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具体指的是哪些内容?
    “来源于中国境内”是指外国组织、企业、个人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却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但是,对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免征和减征所得税: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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