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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017年8月23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案情简介:2005年5月,沈某欲开办养殖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某大型商场的法定代表人魏某以该商场的名义,以商场的一栋房屋为沈某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魏某当时已离职,正与新法定代表人办理交接手续。信用社向沈某发放了100万元的贷款。后沈某无力偿还,信用社要求商场偿付贷款,商场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则认为魏某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已经不是该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抵押合同是魏某的个人行为,与商场无关,因此拒绝偿付,从而产生纠纷。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首先,在本案中,虽然魏某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已离职,但是其拥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商场的印章,对商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即本案中的信用社)而言,这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魏某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信用社无义务审查魏某的身份是否属实。其次,魏某离职属商场的内部事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魏某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商场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该商场的章程规定了若以其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据此可以认为魏某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性为有效。”根据《担保法》41条的规定,商场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在登记时已经合法生效。因此,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已经产生有效约束力。现沈某无力偿还贷款,因此,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商场应当根据抵押担保合同承担责任,向信用社偿还贷款。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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