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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代表事宜的咨询

2016年11月27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律咨询: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代表事宜的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在办理企业并购之事,甲方为大股东,我方为小股东(乙方),且乙方是目前我公司的法人代理,经协商后,并购后的公司仍想让乙方当法人代表,可是有规定说是必须要董事长才能当法人,合同上董事长是由甲方担任的。如果让乙方当董事长是否可以?
  又或者,甲方可以委任乙方当董事长吗?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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