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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2016年5月23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法律意见书是改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重要配套文件,律师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按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来完成。就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来说,山东省国资委要求企业在报批资产处置方案时,除附法律意见书外,还要求附报改制企业主管部门与受让方草签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因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资产处置方案及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逐项发表意见。
  1、对产权转让方、受让方主体资格发表意见
  首先,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办法》对几类较特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问题做出了规定。第27条规定,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5条规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37条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另外,要注意受让方是外国投资者的情况。根据《办法》第16条规定,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果受让方涉及管理层,还应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发表意见。
  2、对标的企业的存续情况及产权权属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是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买卖标的的合同。该标的企业,首先应当合法存续。其次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应是合法持有。关于转让标的,《办法》第6条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律师应在核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或公司章程、与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企业成立时及成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企业股权财产权利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标的企业的存续情况及其权属发表意见。
  3、对转让价格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条款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标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此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价格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否违反国家的这些规定,律师应该发表意见。
  4、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批准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先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审批后,应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公告、征集受让方、产权交易、签订合同、支付价款、产权交割与登记等规定的操作程序。关于批准程序,《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对于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还应严格遵照山东省国资委出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及产权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具体规定。律师应根据这些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和批准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5、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资源处置、产权转让收益处置等重大问题,律师应逐项发表意见。
  职工安置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方案应包括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进一步明确,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山东省省属国企进行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应具体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律师应对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有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说明。
  债权债务处理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要载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的逃废金融债务和其他债务的现象,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治和诚信的要求,而且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利益。《办法》和《意见》都强调保全债务尤其是金融债务的重要性。律师应根据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中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发表意见。
  土地资源处置方面。改制企业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待,不需再行处置审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土地资源处置,应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规定,对于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还应具体执行鲁国土资发《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面。《办法》第23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意见》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和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律师应进行审查,并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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