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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之条件

2016年2月11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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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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