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并分立
文章列表

公司合并的条件

2014年1月20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 2.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公司分立的基本程序
  • 3.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 4.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能合并吗 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分立
  • 5.公司可以合并的情形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