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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国企改制实施意见 重点规范三大问题

2014年1月1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记者从国资委获悉:国资委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国企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重点规范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三大问题。要求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国资委负责人表示,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对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有较大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核销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又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被参与改制的投资者按其在改制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这样规定,旨在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评估作价就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即改制后的企业无偿占有了土地使用权;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土地却由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性企业改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但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记者 赵峡冯其予)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国企改制将进一步规范
    记者从国资委获悉:针对国企改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资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资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充分肯定了2003年《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的规范改制工作。这位负责人透露,在两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包括国资委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坦言,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有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有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
    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进一步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细化《意见》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促进改制程序进一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增强规范改制的全面性、完整性。
    据了解,《实施意见》还在《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等内容。(记者 赵峡 冯其予)
大型国企高管可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管理层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必须严格控制,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五种情况的高管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国资委负责人说,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这次《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
    这位负责人表示,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实施意见》中就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提出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二是这种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三是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四是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五是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五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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