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刘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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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5年5月21日 来源: 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刘彦君,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产品缺陷责任

对产品缺陷致害应该适应何种归责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一是过错说,该说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为有过错,因此产品缺陷致害是一种过错归责。二是过错推定说,该说认为,当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制造商或销售商之过失,将举证转换至制造商身上,如果制造商无法举出抗辩理由,就需要承担。三是无过错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是一无过错,无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四是二元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既适应无过错原则,也适应过错原则,但以无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适应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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