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海事诉讼中,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三、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行使代位请求权时,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人提起诉讼,保险人可以请求变更当事人。
如果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扩大了部分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海事行政案件重新纳归海事法院管辖以及对管辖异议案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新的规定。那么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进行再审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进行再审
《规定》新增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管辖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见法条如下: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解读: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第200条删除了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从而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案件受理错误经常发生,有的是因为地方法院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事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有的则出于故意规避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目的。如果对于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律不予纠正,则不利于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落实。为保障海事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裁定,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明确一点,这条新内容对所有法院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