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7月28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主编、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上海锦祺金融顾问有限公司重点支持的,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航运标准合同系列》第二分册首发仪式在沪顺利召开。
据悉,这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合同文本,也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融资租赁航运业务通过海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并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的设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表示,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上海格式;第二分册是在2012年第一分册成功出版的基础上继续编订的。对融资租赁具有重要的创新,为有关企业在上海自贸区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做出了重要指引,也对争取商务谈判中的话语权有积极的影响。
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表示,这不仅填补了航运融资租赁的空白,也为船舶融资租赁提供了规范的可复制经验和交易的基础条件。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船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人必须担保对于船舶有出租的权利,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占有和使用船舶。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
3、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合同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
二、承租人的义务
1、维护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2、不得转租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