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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的默示义务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2022年5月13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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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的默示义务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提供绝对适航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提供绝对适航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其次就是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


  在一个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要承担何种适航义务要视合同的规定而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是可以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的。但是我国的《海商法》却明文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应承担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选择的可能性。


  合理速遣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不得不合理绕航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因此,船东对此项默示义务决不能掉以轻心。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两种形式,即船舶租用合同是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统称。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是: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是:船舶在租期内,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即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但船舶的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光船租赁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承租人依照光船租赁合同对船舶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船舶租赁权。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受到保护,排斥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出租人将船舶让与第三人时,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船舶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权。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的默示义务,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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