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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及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2022年3月16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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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和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2)、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出于保证海上运输安全的考虑 ,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装船运输。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更换货物。 3)、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出于特定的运输需要而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租



  1)、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和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2)、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出于保证海上运输安全的考虑 ,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装船运输。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更换货物。


  3)、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出于特定的运输需要而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租用船舶,但是此后的情况变化却导致承租人不再需要已租用的船舶。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及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均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及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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