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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2022年3月1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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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和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2)、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出于保证海上运输安全的考虑 ,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装船运输。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更换货物。 3)、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出于特定的运输需要而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租



  1)、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和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2)、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出于保证海上运输安全的考虑 ,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装船运输。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更换货物。


  3)、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出于特定的运输需要而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租用船舶,但是此后的情况变化却导致承租人不再需要已租用的船舶。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两种形式,即船舶租用合同是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统称。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是: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是:船舶在租期内,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即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但船舶的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光船租赁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承租人依照光船租赁合同对船舶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船舶租赁权。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受到保护,排斥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出租人将船舶让与第三人时,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船舶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权。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来源: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Tags: 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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