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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海运提单背面有哪些条款

2022年3月16日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http://www.xmgqlsgw.com/

 宋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93年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A、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信用证的意义


  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和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同为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四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五条 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a.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有关方:


  Ⅰ.勿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


  Ⅱ.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勿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


  b.有关开立信用证的一切指示和信用证本身,如有修改时,有关修改的一切指示和修改书本身都必须明确表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B、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海运提单背面有哪些条款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海运提单所载明的事项也可以看出货物的所有者,所以,海运提单又具有物权性质,海运提单背面还有很多条款,那这些条款都有些什么内容呢下面是海运提单背面条款内容的...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海运提单所载明的事项也可以看出货物的所有者,所以,海运提单又具有物权性质,海运提单背面还有很多条款,那这些条款都有些什么内容呢下面是海运提单背面条款内容的介绍。


  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


  ⑴定义条款--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⑵管辖权条款--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⑶期限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⑷包装和标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⑸运费和其他费用--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⑹自由转船条款--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⑺错误申报--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⑻承运人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⑼共同海损--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中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⑽美国条款--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


  ⑾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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